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《電信業務分類目錄(2015年版)》(下稱《目錄》)中,除了對互聯網數據中心(IDC)業務進行定義,還新增“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”的描述,明確該業務屬于IDC業務的一種具體業務形態,是指利用架設在數據中心之上的設備和資源,通過互聯網或其他網絡以隨時獲取、按需使用、隨時擴展、協作共享等方式,為用戶提供數據存儲、互聯網應用開發環境、互聯網應用部署和運行管理等服務。
在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市場處處長張建華看來,IaaS服務屬于傳統IDC業務范疇,基本上更多是拿傳統的IDC業務(不含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)許可,而由于PaaS服務并非傳統的IDC業務,所以經營PaaS服務的云服務商需要拿到含有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的IDC牌照。對于SaaS服務,目前尚無權威的定義,因此對SaaS這種業務是否屬于《電信業務分類目錄》中描述的電信業務,或者是屬于其他類型,要按照具體業務形態來區分。
在云服務準入政策即資質要求方面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》規定,在我國從事相關的電信業務,包括增值類的電信業務,均需要有特許經營權,要獲得相應的特許經營權。因此,云服務企業的經營者需要獲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,經營形態應該是IDC業務形態。
通過一系列政策解讀,云服務企業的經營資質問題得到了權威解答,云計算廠商提供云服務必須持“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”資質“上崗”。
據了解,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,全國IDC企業有1272家,但獲得云許可資質的僅有12家,有孚網絡名列其中!